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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 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

创建时间:2025-03-29 11:45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司法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:

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出庭 作证活动,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,根据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的 规定,制定本指导意见。

一、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经司法行政 机关审核登记,取得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》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 法院依法通知,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,从鉴定依据、 鉴定步骤、鉴定方法、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,并在法 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的行为。

二、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证鉴定人的,要由被指 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;未指定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时,由鉴定机构 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。 司法鉴定机构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条件。

三、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后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 鉴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:- 1 (一)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; (二)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; (三)路途特别遥远,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; (四)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; (五)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。 经人民法院同意,未到庭的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说 明,或者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。

四、鉴定人出庭前,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: (一)了解、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; (二)了解出庭的相关信息和质证的争议焦点; (三)准备需要携带的有助于说明鉴定的辅助器材和设备; (四)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。

五、鉴定人出庭要做到: 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,恪守职业道德,实事求是,尊重科 学,尊重事实; (二)按时出庭,举止文明,遵守法庭纪律; (三)配合法庭质证,如实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; (四)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鉴定材料、样本和鉴定档案资料; (五)所回答问题涉及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的,应当向人民法院阐明;经人民法院许可的,应 当如实回答; (六)依法应当做到的其他事项。

六、鉴定人到庭作证时,要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,携带本人 身份证件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等材料,并在 法庭指定的鉴定人席就座。

七、在出庭过程中,鉴定人遇有下列情形的,可以及时向人 民法院提出请求: (一)认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,需要请 求保护的; (二)受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言语或者行为进行侮辱、 诽谤,需要予以制止的。

八、鉴定人出庭作证时,要如实回答涉及下列内容的问题: (一)与本人及其所执业鉴定机构执业资格和执业范围有关 的问题; (二)与鉴定活动及其鉴定意见有关的问题; (三)其他依法应当回答的问题。

九、法庭质证中,鉴定人无法当庭回答质询或者提问的,经 法庭同意,可以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。

十、鉴定人退庭后,要对法庭笔录中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进 行确认。 经确认无误的,应当签名;发现记录有差错的,可以要求补 充或者改正。

十一、出庭结束后,鉴定机构要将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材料 归档。

十二、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、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 义务,定期或者不定期了解掌握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情况。

十三、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与人民法院的衔接机制,加 强鉴定人出庭作证信息共享,及时研究解决鉴定人出庭作证中的 相关问题,保障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。

十四、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有关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 不出庭的通报、司法建议,或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投诉、 举报的,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。 在调查中发现鉴定人存在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,拒绝出庭作 证情形的,要依法给予其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的处罚;情节严重的,撤销登记。

十五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要根据本指导意见,制定鉴定人出 庭作证的行业规范,加强鉴定人出庭作证行业自律管理。

十六、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司 法 部 2020 年5月1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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